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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原創 | 韓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實用新型法實施細則》 修訂內容解讀
成威、欽靜
2025-09-25 15:17
一、引言
2025年7月8日,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宣布對《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實用新型法實施細則》進行了部分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修訂”),修訂內容于 2025 年 7 ? 11 ?起?效。此次實施細則的修訂聚焦于提升申請人的便利性和適應國際標準。本文將探討此次修訂的背景、內容、新舊規定對比及修訂后的規定適用與實踐意義,為相關從業者和創新主體提供參考。
二、修訂背景及內容
本次實施細則的修訂旨在提升申請人的便利性,并與國際主要國家的標準接軌。
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審查意見答復期由2個月延長至4個月。
(二)允許分案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
官方公告請參考以下鏈接:
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567&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三、新舊規定對比
四、修訂后的規定適用與實踐意義
(一)規定適用
新舊規定銜接:2025年 7 月 11日之前(不含本日,以下同)發出的審查意?通知書答復期限仍為2個月,可請求延期。
2025年 7 月 11日之前提交的分案申請或請求審查的分案申請,只要9個月的延遲審查請求期限尚在,仍然可以請求延遲審查。
準確理解新規:申請人需準確理解分案申請延遲審查的具體要求和時間節點(如下圖所示),提前規劃申請策略。
(二)實踐意義
答復審查意見期限延長旨在便利創新主體、融入國際規則。
對于申請人來說,此前答復審查意見的期限僅2個月,時間較為緊張,盡管可以提出最長4個月的延期請求,但申請人也需要逐月提出請求且須支付相應的延期費用,程序較為繁瑣且有費用負擔。KIPO將審查意見答復期由2個月修改至4個月,使申請人有更充足的時間準備意見書,提升答復質量、節省延期費用、提高程序便利性。
此外,相較于國際上主要國家的審查意見答復期限,此前2個月的答復期限較短,本次修改延長至4個月,提升了韓國專利審查程序的國際兼容性。
允許分案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增強了創新主體在韓國專利申請布局的靈活性。
在生物、制藥、通信等領域,某些產品商業化時間較長,需要考慮延遲審查策略。而此前,創新主體僅可在韓國針對母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而延遲審查請求并不能適用于韓國分案申請,且分案申請的審查順序按照母案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請求的時間點排序,使得分案申請審查進度較快。2025年1月,KIPO將韓國分案申請的審查順序修改為分案申請本身實質審查請求的時間點,本次實施細則的修訂進一步明確分案申請適用延遲審查制度,使得創新主體可以在韓國更加靈活運用延遲審查策略,根據分案申請涉及產品的商業化時間制定專利戰略。如:針對生物或制藥領域,可針對分案申請先提出延遲審查直至第三階段臨床試驗完成前,待母案獲得授權,且分案申請所涉產品臨床實驗已完成,立即將分案申請轉為優先審查,以加快分案審查進程。針對通信技術,可對母案中的核心技術進行優先審查,對分案申請中的周邊技術請求延遲審查 ,以此優化專利組合的審查時機和保護范圍。
此外,若申請人資金緊張,可通過請求對分案的延遲審查,來延期繳納審查費,最長可達母案申請日起5年的前2個月。
五、結語
本次實施細則的修訂涉及“審查意見答復期”與“分案延遲審查”。申請人可結合相關專利情況,對核心技術,提高答復質量和效率,一次性解決駁回缺陷,加速授權。對外圍技術,提交分案申請并啟動延遲審查,根據市場變化合理布局。
同時,針對本次《韓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的兩部分內容,文末就中美歐日韓知識產權五局(IP5)對應的規定總結如下。中國創新主體不僅可根據產品及市場需求進行加速審查,還可以通過運用答復審查意見期限及延遲審查規定放緩審查,達到合理、靈活進行專利海外布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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